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沿口镇***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08072005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人民法院(2019)川1622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3040元及利息、诉讼费751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