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02民初532号
原告: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6155363,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1021号社会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95513633M,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香樟大道1号5幢2-18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菱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