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10080号
原告四川汇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巷9号3栋1层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市紫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5栋1单元5楼5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汇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紫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汇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紫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四川汇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