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执2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493270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泗县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东鼎大厦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W2AL3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3)穗仲案字第187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泗县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自动履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泗县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2024)皖13执281号执行裁定,冻结、查封、扣押泗县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委托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账户内的全部款项进行扣划;查询未发现被执行名下其他财产信息
3.经向泗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上述不动产尚未建成。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2024)皖13执28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泗县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泗县××路××花园路××#楼××室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暂不处置。
4.2025年2月1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泗县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通过法院案件系统检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在泗县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案号为(2024)皖1324执456号,该案件已于2024年7月8日终结执行。
6.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2023)穗仲案字第18740号裁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院,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