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恒机电配套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国恒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7164号
原告:***,男
被告:山东国恒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益康大道南路2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蔷,山东滕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恒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士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颜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