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102民初2648号
原告:青海友昌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昆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X,四川善嘉(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友昌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友昌发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友昌发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自愿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友昌发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海友昌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