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614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中房万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10号楼总部经济大厦办公楼15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时代大道3号37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宁万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时代大道3号37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萨尔斯堡59-25号商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宁中房万科实业有限公司、西宁万唐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宁中房万科实业有限公司、西宁万唐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