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象山某有限公司;北京市某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2669号 原告:象山广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沿区路56号-27(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AG6XY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14891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府前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235030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象山广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3月28日,原告象山广泰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象山广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3元,减半收取1366.5元,由原告象山广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