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况某与被告赣某集团有限公司、吴某、重庆市城某高级技工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4428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阳坪村4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9********。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2幢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71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石岗镇罗关村32组2-1号,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2********。 被告:重庆市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6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3827718。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