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4428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阳坪村4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9********。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2幢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71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石岗镇罗关村32组2-1号,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2********。
被告:重庆市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6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3827718。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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