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西某租赁站与某某,赣阳建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935号
原告:九龙坡区西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经营者:***,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赣阳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九龙坡区西某租赁站与被告赣阳建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西某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西某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1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21元,由原告九龙坡区西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代双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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