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雄鼎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立时电子有限公司、赣州雄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10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立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沙湖***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广东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赣州雄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经济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立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赣州雄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终2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立时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雄鼎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雄鼎公司应向立时公司退回多付的款项。雄鼎公司未按照约定在2018年9月25日前交货,立时公司在2018年9月26日通知雄鼎公司可在27日晚上送货、28日开始不要送货过来,即立时公司已给予雄鼎公司宽限期,雄鼎公司表示同意。按照《采购合同》第2.2条、第12.3条和第12.3.5条的约定,立时公司已无收货义务。微信聊天记录并未提到因国庆放假暂时不用送货。雄鼎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其员工***和立时公司员工**存在商业贿赂关系。雄鼎公司将原本一体的微信聊天记录割裂开来提交,有违诚信原则。立时公司取消订单后,**与***再沟通交货问题是商业贿赂使然,**提出公司有需求时安排交货是个人行为,不是立时公司的意思。雄鼎公司在长达近两年时间里从未向立时公司提出送货要求或提起诉讼,其开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并等到立时公司起诉后才反诉,这表明雄鼎公司关于立时公司违约拒收货物的说法有违常理。雄鼎公司本应在2018年9月和10月交货,该批货物现在对于立时公司来说已没有价值,二审法院判令雄鼎公司继续向立时公司送货脱离现实情况,有违公平原则。据此,立时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雄鼎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立时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立时公司是否应当接收涉案261417元的货物并支付货款。本案中,立时公司和雄鼎公司均确认按照2018年9月的采购订单,雄鼎公司还有261417元的货物未交付给立时公司。雄鼎公司主张立时公司应履行收货付款义务,立时公司辩称其已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取消相关订单。根据双方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立时公司在2018年9月26日通知雄鼎公司可在27日晚上送货、28日开始不要送货过来,但此后雄鼎公司多次催问立时公司何时可以交货,立时公司均未再表示不要送货,而是要求等通知再送货。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立时公司有权单方取消订单,也不能证明双方就取消订单达成了一致,二审法院判令立时公司接收涉案货物并支付货款,并无不当。立时公司关于其员工**的行为并非公司意思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现无证据表明继续履行合同会对立时公司造成严重不公,本院对立时公司的相关主张均不采纳。综上所述,立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莞市立时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