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欧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财保28号 申请人:山东欧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MTEKB68。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街道李家村张家街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3545220D。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秦南路盛世青庭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欧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1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冻结总金额以人民币215170元为限。申请人山东欧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欧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6100********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账户,冻结总金额以人民币215170元为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或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1596元,由申请人山东欧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