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28执859号
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的(2024)陕0628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141.23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支付律师费18000元、保全费3185元及保函费1000元,被执行人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500141.23元及利息32820元;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10000元、律师费18000元、保全费3185元、保函费1000元;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4655元、执行费7401元,申请人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了565146.23元案款后,自愿放弃对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628执8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2月30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