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6民初141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住陕西省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住陕西省宁强县。
第三人: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太白路百嘉汇美居广场B座6楼60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987883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行政部部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限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缴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