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陕0426民初842号 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合同结算款人民币706352.40元及自起诉之日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被告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706352.4元(其中含质保金115000元); 二、该欠款由被告于2023年11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40万元,由被告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191352.4元,由被告于xx县xx大街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四标段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三个月内支付原告115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432元由被告承担,由被告于2024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保全费4170元由原告承担; 四、被告若不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被告间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