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6民初842号 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陕0426财保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号:27060101012********)的73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号:27060101012********)的73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