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民初1238号之二
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棠阴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31460498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道办洋洲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30927208X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1.52元,减半收取2565.76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邹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