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顺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顺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青2221民初1880号 原告:青海顺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二路18号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091626796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住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2200440300314C。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某,青海凡圣(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顺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海顺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力工程款646360元及违约金12922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因被告有增容10kV的用电需求,并报门源县卫生健康局同意,原、被告双方签订《海北州第二人民医院10kV增容工程施工合同》并由原告进行了施工。双方约定增容所需资金由第三方审核价格为准。工程于2020年1月10日完工并投运送电。该工程施工过程由县卫生健康局项目办监督实施。2020年9月门源县卫生健康局委托青海巨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评审,2020年9月10日青海巨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出具了结算评审报告、结算定案单,审定金额为646360元。2021年3月26日门源县卫生健康局在党组会议中研究决定此项费用由建共体总院统筹安排、并出具了会议纪要。现该工程完工验收已三年多接近四年,至今为止,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辩称,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于2025年1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青海顺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6360元; 二、若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不能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内容按期支付工程款,则还需向原告青海顺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3149元,减半收取计6574.5元,若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能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内容按期支付工程款,则案件受理费6574.5元由原告青海顺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若逾期支付则案件受理费6574.5元由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如果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