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顺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2979号之二
原告:***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091626796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二路18号楼三楼10316。
法定代表人:刘泽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马雨桐,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1X2M4R66,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阳工业园朱塘路。
法定代表人:李中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原告***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16997.45元的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16997.45元的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国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亚丽
书 记 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