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民初2200号
原告:尹亮,男,生于1990年6月22日,土家族,住恩施市,高中文化,经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82年9月30日,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尹亮诉被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尹亮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亮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亮撤回对被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何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