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426民初2721号
原告:湖南宏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月亮岛社区新月小区B01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第三人:湖南山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竹苑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宏诚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诚劳务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南山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冠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诚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山冠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诚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祁劳人仲字(2024)第119号仲裁裁决;2.判决宏诚劳务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予答辩。
第三人山冠建筑公司述称,宏诚劳务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山冠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日,***被山冠建筑公司祁东丁达状元府二期项目部招聘,白天在项目工地上做杂工,晚上巡逻并协助保安看管材料与处理突发性事件。2023年3月8日,***与山冠建筑公司祁东丁达状元府二期项目部签订《建筑领域劳动合同》。***的具体工作由山冠建筑公司安排,并由山冠建筑公司对***进行考勤管理,***每月的工资亦由山冠建筑公司负责发放,山冠建筑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23年5月23日,***在山冠建筑公司祁东丁达状元府二期项目部北门处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后不幸死亡。2024年5月,***的法定继承人***向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宏诚劳务公司、山冠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祁劳人仲字(2024)第1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与湖南宏诚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为2021年9月至2023年5月。宏诚劳务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4年8月12日,山冠建筑公司出具《劳动关系确认函》,表明***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23日在山冠建筑公司丁达状元府项目工地上班,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合意,由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律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劳动内容受用人单位安排,劳动时间、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依附性、从属性。本案中,***系被山冠建筑公司丁达状元府项目部招聘,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建筑领域劳动合同》,合同对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有明确约定。在***工作期间,山冠建筑公司对其进行考勤考核,亦为***发放工资报酬及缴纳工伤保险,故***实际接受山冠建筑公司的劳动管理,与山冠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从属性。同时,***与山冠建筑公司均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提供的劳动属于山冠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山冠建筑公司亦出具《劳动关系确认函》确认其与***存在劳动关系,故***与山冠建筑公司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宏诚劳务公司主张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与第三人湖南山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