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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某某建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1民初148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黄恩伟,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一般代理。
被告:江***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991号;
法定代表人:徐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建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江***建业有限公司已将所欠租赁款全额支付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八元,减半收取七十四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彰良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