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731执199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6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鸿欣建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馆镇人民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980820073;
法定代表人:徐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晟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利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314267074X;
法定代表人:赵山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鸿欣建业有限公司、贵州晟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273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鸿欣建业有限公司、贵州晟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鸿欣建业有限公司、贵州晟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西鸿欣建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人民币支付人民币67912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故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韦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