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2731执保3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长田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玉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案件由来
本院在审理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江***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江***建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311249.00元。2020年4月8日,惠水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20)黔2731民初7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受理保全申请。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院在保全过程中,依据(2020)黔2731民初7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建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发现余额不足,实际冻结65882.02元,额度冻结金额31124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此,对(2020)黔2731民初7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已执行完毕,现本案按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韦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