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欣建业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731民初2769号
原告:贵州***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570774476;
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钟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小兰,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建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980820073;
住所地:江西省抚顺市赣东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徐磊,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诉讼期间,原告贵州***和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4元,减半收取5847元,由原告贵州***和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2020元,原告贵州***和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乔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龚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