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黔2731执87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隆恒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濛江街道民河村。
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991号。
法定代表人:徐磊。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贵州省隆恒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31民初2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建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隆恒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隆恒鑫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江***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建业有限公司已经将386556.00元全额给付。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石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