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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1民初718号

原告: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584123695U;

法定代表人:魏玉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龙,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珏,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建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9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980820073;

法定代表人:徐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2984元,保全费2076元,由原告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乔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龙清艳

书记员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