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1民初718号
原告: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584123695U;
法定代表人:魏玉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龙,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珏,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建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9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980820073;
法定代表人:徐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2984元,保全费2076元,由原告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乔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龙清艳
书记员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