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鼎坤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93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榜,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申请人:湖南鼎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6号栋九层二区。

法定代表人:肖龙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鼎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170180.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鼎坤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70180.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