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执28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野原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双流**A4-4-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9857436B。
法定代表人:干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松,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克坚,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道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正福村村委内医务室**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9GR218。
法定代表人:崔荣曙。
被执行人:董勇,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野原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道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浙0483民初7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浙江道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551651.06元、支付截至2020年7月12日的利息425991.52元,2020年7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以7551651.06元为基数按月息2%另行计算;2020年1月7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2、被执行人董勇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费672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8月13日,本院委托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董勇,经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董勇名下有山东鲁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本院委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冻结,冻结期限2年。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人董勇到庭接受调查,报告了财产情况,并告知本院,其在执行后已经主动履行1000000元。2020年8月2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两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200000元,于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120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00元,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3000000元。截至2020年9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000000元,执行费0元。
本院认为,经执行,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经执行到位1000000元,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483执2870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范天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