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野原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野原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道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483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野原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道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野原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道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恢复执行到位5777642.58元,本院(2019)浙0483民初7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0)浙0483执2870号初执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