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25民初6286号
原告:虞城县明强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界沟镇界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681779645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宇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联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Q8H9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虞城县明强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宇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2023年01月10日,虞城县明强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虞城县明强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79.00元,由虞城县明强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