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3423号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诉讼中,被告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现原告湖北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湖北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6899.5元(已减半),由湖北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诉讼费2299.5元(已减半),由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