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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某某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730民初734号 原告:贵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董事长。 原告贵阳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3月3日立案后,定于2023年3月29日16时0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1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某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计5510元,由原告贵阳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