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民终8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上诉人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内0826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2、张某,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7月15日,上诉人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某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王某撤回上诉。
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退还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元。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5元,退还王某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范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