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厚生与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2民初2478号
原告:**厚生,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河区新区文博大酒店东座10楼。
法定代表人:霍禹,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厚生与被告内蒙古创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厚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8元,减半收取3074元,由原告**厚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樊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