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559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11135895104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超,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006016463XK,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城东街道汇龙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德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6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应支付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540000元及利息,并负案件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牌号苏B3××**、苏BH××**的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下落,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良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