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成都市鑫晶密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19316号 原告:成都市鑫晶密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鑫晶密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