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16552号
原告: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长安冲组8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新区金星路滨水翡丽城小区第22栋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