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02民初5170号
原告:***,男,xx出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谭正文,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xx出生,汉族,住xx
第三人: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莉
二0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