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122民初36号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堤路12号金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山县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钟山县城兴钟中路东侧壹号商业广场(C座一楼1095、109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广西汇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系钟山县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新凤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山县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991元,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