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122民初36号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堤路12号金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山县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钟山县城兴钟中路东侧壹号商业广场(C座一楼1095、109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广西汇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系钟山县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新凤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山县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991元,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