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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02执39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庆元县。 被执行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莲都区天宁寺村第****,组织机构代码:3136204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织机构代码:78238052-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一、被执行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浙1102执398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