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18民初8501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51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公司的采购李某于2022年4月23日-2022年9月19日期间通过微信沟通采购水泥制品、路沿石、人行道砖、铸铁井盖等产品。原告按时供货给被告,被告已经签收。经双方对账,人行道砖、路沿石的货款为217802元,期间被告已支付209009元,尚欠8793元未付;铸铁井盖货款23726元,已支付21000元,欠款2726元;合计欠款11519元。经原告对此催收被告仍未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庭某表示若其胜诉,其同意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迳付,不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原告曾通过微信与李某及“某E某”(微信昵称)沟通开票事宜,二者给原告发送的开票资料相同,显示名称为广东某有限公司。原告据此认为与其交易的为广东某有限公司,李某及“某E某”代表该公司与其沟通。
原告与“某E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1月14日,原告向“某E某”发送结算单截图(显示井盖等货物款项合计23726元),“某E某”回复“这次年前先安排一万,余下的年后安排。”后原告向“某E某”催收余款13726元,2023年11月25日“某E某”回复“老板,因为我们的工程款还没收到,老板就想办法从其他地方借了一笔资金进来,现在想和你商量下,你那边就以10000的价格全部结清,你看可以吗?可以的话我这边就和老板打申请下周给你支付过去。不可以的话就只能等结算款了。”原告回复“不可以”。2024年2月5日,原告“铸铁井盖欠款13726,那你付11000过来吧,清账了。”“某E某”回复“今晚6点前安排过去,11000结清。”
原告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9月22日,原告向李某发送其自行统计的对账单截图(显示人行道砖、路沿石等货款合计217802.91元,已支付209009元)并称“尾款217808-209009=8793”。2023年8月29日,原告“你好,去年9月份要我给你们送那个铸铁井盖,那个尾款还有13726,要安排过来。”对上述信息李某未有回复。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查,原告举证的内容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鉴于被告没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及提出任何抗辩,故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陈述,认定原告在起诉状与庭审中的事实主张属实,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主张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有原告与被告员工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与“某E某”在2024年2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主动提出以11000元结清剩余13726元欠款,在被告支付11000元后双方就该笔合计23726元的货款已全部结清,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2726元货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对于8793元的欠款,原告通过微信要求李某对账确认时,李某未有回复、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李某对该欠款的确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提起诉讼应视为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应及时还款。被告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继续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8793元货款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93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其迳付,不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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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可将本法律文书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账户信息见债权人填写的《收款账户信息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