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24358号
申请人:佛山市益顺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3Y1B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158号中山广场南面新墩村1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5446063U。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益顺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益顺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益顺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