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2271号之二
反诉原告: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瑞岭雅苑44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婷,甘肃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磊,甘肃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斯太镇)满都海街电力综合服务楼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娟,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2号金桥花园温莎小镇7-8#楼10联排住宅。
法定代表人:黄学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敏,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37号10楼1002室。
主要负责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被告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提出反诉。2022年5月21日,反诉原告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70832元,减半收取计35416元,由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郭子菲
审判员 郑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康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