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9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生,住河北省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润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侧、卫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平,河北子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丽,女,汉族,1982年10月31日生,住唐山市乐亭县。

***与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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