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9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生,住河北省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润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侧、卫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平,河北子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丽,女,汉族,1982年10月31日生,住唐山市乐亭县。
***与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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