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91民初444号

原告:***,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被告: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南侧、卫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雪,该公司董事长。

***与**、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