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91民初444号
原告:***,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被告: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南侧、卫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雪,该公司董事长。
***与**、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