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终4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昌路创业中心G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雪,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寒,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县。
上诉人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寒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29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小寒的陈述,其离职时并未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上诉人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称,*小寒未交接工作即离开的行为属于擅自离职,公司按照《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处以1-2万元罚款,并根据《保密协议》的规定,处以3-10万元罚款。应将*小寒在公司的职责范围、其掌握的公司材料是否属于未交接的范围等上述情况予以查清后再行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29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
审判长 刘江静
审判员 周 文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