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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辰寰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3民初240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