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3民初240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