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9财保1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新场桐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高新区浑南产业区3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川0129财保133号民事裁定,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