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9民初694号 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新场镇桐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邑县晋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1—